国务院最新出台一批财税优惠政策,速看!
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
随后,国务院及各部门不断加大宏观政策支持力度,延续、优化一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研究出台一批针对性强的新措施,积极谋划一批储备政策,着力系统打出一套税费政策组合拳,实打实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1、在优化、完善的基础上,将涉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到期税费优惠政策统一延续到2027年底,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
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等。
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并已经下达有关预算。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中央财政将选择部分城市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并给予定额奖补。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将继续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地方打造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严格落实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采购份额。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通过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支持中小企业开展采购合同融资,加大信用担保运用,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聚焦研发投入、创业投资、研发设备、重点产业链、鼓励创业创新五个方面,延续和优化完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1、促进研发投入。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同时,允许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增加当年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政策时点。
2、鼓励创业投资。将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年底,允许依法备案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支持研发设备更新。将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以及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两项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年底。
4、支持重点产业链。将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的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年底,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减免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并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5、鼓励创业创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年底,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予以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巩固和扩大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优势。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2、出台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推动先进制造业升级发展。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